豫爱卫办〔2013〕68号
各省辖市爱卫办,省直管试点县(市)爱卫办: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卫生城镇现场评审规范》等要求,为统筹安排2014年度创建卫生城镇申报、调研、考核等工作,继续做好国家、省级卫生城镇复审和年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一)新申报。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和申报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的相关材料分别于2014年1月底以前、2月底以前,由所在市、县爱卫会初审合格后报省爱卫办。
(二)届满复审。2010年命名的14个国家级卫生城镇和15个省级卫生城镇,及2011年1月命名的7个省级卫生城镇和32个卫生乡镇,由所在市、县爱卫会于2014年2月底以前,将材料初审合格后报省爱卫办。
(三)年审。各市、县爱卫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省级卫生城镇的日常监督管理,认真做好年审工作。
二、评审安排
省爱卫办从爱国卫生工作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新申报及届满的国家、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进行评审,对其它已命名的国家、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根据全国爱卫办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申报卫生城镇提出以下必备条件:
(一)凡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县城、乡镇)的,必须获得“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称号满2年。申报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的,必须获得省辖市命名的“卫生城市(县城、乡镇)”称号满1年。对同年申报2个以上城镇暗访有60%以上未通过的,省爱卫办将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或停止其所在省辖市爱卫会申报资格1年。
(二)根据《河南省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规定,凡新申报国家、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的,必须先获得相应的“除四害先进城区”称号。
(三)各地要认真对照标准,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扎实做好卫生创建工作。各市、县爱卫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作用,规范程序,认真考核,严格把关,保证卫生创建工作质量,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凡逾期申报的,省爱卫办不予受理,并安排至下一年度。
(四)各市、县爱卫会凡申报国家卫生城镇和省级卫生城镇所需上报的相关材料,可参考附件3、附件4、附件5编纂。以上材料需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各1份。
联系人:黄华,电话:0371-65897928,13633832226;
杨辉,电话:0371-65897938,18239981106;
附件:1.2014年复审的国家卫生城镇名单
2.2014年复审的省级卫生城镇名单
3.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申报资料编排基础目录(参考)
4.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申报资料编排基础目录(参考)
5.创建国家卫生乡镇申报资料编排基础目录(参考)
2013年12月17日